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核销单

2024-05-20 21:01

1.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核销单

1. 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和核销单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据8月1日前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是货物出口报关后210天。
2. 不知道你说的核销单核销早已取消是什么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销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纸质单据核销改为网上核销,但是都是要核销的。
3. 根据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报关但未超过核销期限也未核销的,以后退税都不需要提供核销单,如果用过的你都没核销,那其实手上的核销单就没用了的。另外还未使用的,我们当地税务局的通知是自行销毁处理。
4.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报关行报关时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了,更谈不上要提供核销单号。
 
因各地具体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细节操作还应以当地外管局的具体通知为准。如果当地外管局组织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去学习了解一下。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核销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 “中国电子口岸 ”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 “中国电子口岸 ”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3.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年。(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⒈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⒉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⒊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⒋差额核销资料。⒌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⒍出具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⒎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⒏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⒈ “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⒊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⒈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⒉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⒊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第八十三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八十四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第八十五条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4.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一)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二)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略〕),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略〕)。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 “自动核销单位 ”)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第五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第五十五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一)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三)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四)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第五十七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第五十八条 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第五十九条 自动核销单位的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差额核销、退赔外汇、差额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第六十一条 自动核销单位经连续三次预警,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第五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外汇局可以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第六十二条 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第六十三条 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撤销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第六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5. 出口收汇系统的自动核销资格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出口收汇系统的自动核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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