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会计分录的问题

2024-05-10 10:20

1.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会计分录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如下:
新会计准则下,将“应付福利费”科目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取消。
以管理部门为例,当月发生福利费500元,现金支付,会计分录为: 
1:  实报实销方式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2:  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
借: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3:  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
                
  贷: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借: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
                   
贷:现金                                    500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的会计分录的问题

2.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3. 新会计准则福利费的会计问题

  1.是不是只取消了福利费计提,其它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变.
  不是,职工教育经费也不要计提了,只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也不要计提了,只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才能税前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福利费不再计提,据实列支,发生时,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   借:  管理费用(制造,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生时,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   借: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制造,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这样应该到了年底不会再存在福利费还有余额的现象了吧?
  有余额的要先用完原来的应付福利费后,才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问题补充:
  1.如果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都不再计提,做出来的分录该也和上面说的福利福相同了吧?还有就是职工福利
  是的。
  2.福如果超过工资的14%  准扣除吗?
  福利费超过工资的14%,不准税前扣除的。

新会计准则福利费的会计问题

4.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分录怎么写?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
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5. 请问: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计提比例吗?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东澳会计网有,连接如下:
http://bbs.dongaoacc.com/docview.asp?pm_forumid=5&pm_docid=392806&pm_forumpageindex=1

请问:新的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计提比例吗?

6. 新会计准则福利费会计分录

1、企业发生福利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企业支付福利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准则下的福利费,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或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7. 新会计准则福利费会计分录怎么写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支付福利费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资料拓展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会计准则福利费会计分录怎么写

8.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新会计准则下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
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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